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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制度-人社部新规

作者:职英学校左老师 时间:2023-12-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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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颁布了新版《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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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新版《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这对健全完善由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版《规程》的主要变化有:


一是统一名称表述。将技能类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专业技术类职业的“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统称为“国家职业标准”,新增专业技术类职业标准编制有关内容。


二是优化编制程序。将职业标准的开发程序优化为组织开发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通过增加向社会征集相对成熟的标准稿的方式,缩短职业标准开发流程和时间,加快职业标准开发颁布速度。


三是完善申报条件。涵盖各类有评价需求的人员,对企业职工、各类院校学生、技能类与专业技术类职业发展贯通人员、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的申报条件予以明确,综合考虑促进就业需要和各类院校学生、专业技术人员技能评价需求,对申请条件进行优化调整。


《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一是明确职称体系。规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并明确了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


二是健全评价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各地区、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单位标准。


三是完善评价机制。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评审方式。进一步畅通评价渠道,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和使用相结合,加强聘后管理和继续教育。

《办法》主要有哪些创新点?


一是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性强,人员分布在不同单位,从事的工作类型多样,急需建立专门面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职称评价标准。《办法》首次明确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范围,提出了涵盖各类型、各职称层级的通用性基本要求。同时,在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方面,列出6种情形的优先条款,适应不同群体能力素质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引导作用。为引导广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办法》建立了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基层一线倾斜机制,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等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


三是进一步贯通人力资源管理与相关专业职称评价。在具体实践中,大量人力资源工作人员从业务骨干转岗而来,取得了会计、统计、审计以及经济系列其他专业的职称,转岗后存在职称晋升难题。为此,《办法》进一步打通相关专业,允许获得上述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可申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


四是进一步拓宽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办法》一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组建高评委,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开展职称评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提出了符合人力资源服务业特点和实际的评价标准,构建了适应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求的能力素质模型,将有效提高全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水平和供给能力。

哪些人员属于人力资源工作人员?


1、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

2、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4、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申报职称新要求


(一)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1.正确理解和执行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2.较为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的专业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


3.能够拟定人力资源工作方案,承担人力资源管理或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某个方面或某项业务。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校毕业(以下统称高中阶段毕业)以上学历。


(二)人力资源管理师


1.掌握并能够正确执行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2.具有系统的人力资源领域专业理论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


3.有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某个方面或组织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4.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6年;或高中阶段毕业,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10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评审(下同)。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初级职称,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三)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知识、技术方法。


2.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设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


3.工作或经营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在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4.任现职以来,在工作经历中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关项目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验交流、发展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积极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作为骨干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工作,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招聘、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组织实施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具有较大贡献;


(6)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领域疑难问题的能力,公开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教材,或完成本专业研究课题、调研报告、制度设计、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方法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及评审时,可视同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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